檢轟:刑期打13折 鼓勵多犯罪/車手總刑期23年9月 只要執行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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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陳姓男子與共犯於二○二一年間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於南投縣犯案,南投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陳男犯下二十一次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名,每罪判刑一年一月至一年四月,宣告刑高達二十三年九月,應執行刑卻僅三年二月,南投地檢署上訴二審,質疑是等同打一三折的大優惠,犯罪愈多折扣更高,二審卻認為數罪併罰不是「商品」買賣,不存在「折扣」優惠,駁回檢方上訴。
數罪併罰非買賣 二審駁回檢上訴
特別的是,二審雖駁回檢方上訴,但也撤銷一審應執行刑的判決,二審也不定陳男的應執行刑期,二審強調,等陳男所犯刑案全部判決確定,再由執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這樣比較適當。
判決書指出,南投地院對於犯下二十一罪(十五人受害,損失共逾六十萬元)的陳男,判處宣告刑二十三年九月,執行刑卻僅三年二月,南投地檢署質疑,長達二十年七月免執行,南投地院卻對為何打了約一三折(○.一三三三)的優惠,沒有隻字片語的說明。
檢方強調,人民認為犯罪愈多判得愈重,但本案卻是犯罪次數多,反而折扣更高,有鼓勵多犯罪之嫌。
但二審也不認同一審訂的執行刑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卻認為,如非殺人等不可回復的犯罪,類型相同的犯罪,合併處罰時,應定較低的應執行刑,陳男每次盜領九百元至數萬元,金額不高,侵害強度不高,執行刑不宜過高,也不宜用「折扣」優惠來計算刑期,駁回檢方上訴,檢方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