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法界:強化防範 應檢討妨害司法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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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近年已發生多件律師淪為犯罪集團的軍師或跑腿,當他們被抓包,移付懲戒後,律師懲戒委員會多僅做成停職等處分,但停職並非永遠,只要期滿「又是一尾活龍」,相較於美國動輒吊銷執業執照,司法實務界人士認為,我國對於違反職務義務的律師懲戒,顯然保守得多。
停職力道不夠
可仿美制吊律師牌
律師屢傳利用職務上陪偵、閱卷等權利,外洩偵查秘密、串供、甚至滅證,為挽回「在野法曹」信譽,律師法二○一九年大修,增加規範密度,並規定觸犯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之罪的律師,應付懲戒。
法條雖經修正,但律懲會的觀念卻仍保守,每每審到這種嚴重違反職務義務的懲戒案,多僅停止執行職務數月,看似嚴重侵害工作權,但相較於當犯罪集團報馬仔所獲得的豐厚報酬,嚇阻力道仍低。一名法官直言,若要匡正亂象,應仿美國重懲。
該法官解釋,律師有法律特許的閱卷、接見等權利,就須負起特別義務,若不遵守規定,違反信賴關係,形同背信,在美國是非常嚴重的事,常見以取消執業資格方式吊照重懲,我國若要提高律師權威,也從此一方向思考,勇於淘汰老鼠屎;此外,針對這類濫用律師特殊權利的犯行,也可思考在律師法內增列刑則。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此類案件不斷發生,代表我國相關制度需要補漏。首先是法律人的倫理規範,雖然國家考試要考,但是對學生而言缺乏切身感受,淪為紙上規範,教育端需要加強;第二,律懲近年來已大幅改革,但是罰則不夠,有些情況不只要停止執行律師業務,甚至應該除名。
林志潔指出,司改國是會議曾決議應檢討妨害司法罪章,她建議重新檢視,可望成為防範此類事件的重要關鍵。
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則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對於閱卷內容,不得「非正當目的」使用,但哪些行為屬於不正當,文義不夠明確,讓律師執業形同走鋼索,一不小心就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