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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判決 法界:監視不能逾越比例原則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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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8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在特定對象住所外架設錄影器材監視對方,並無觸法之虞?玄奘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律師錢炳村表示,本件監視「小三」住所案,在司法實務上是相當特殊的案例,人妻在公共空間裝監視器正對著小三門口,小三的出入等於全天候遭監控,小三雖主張隱私權遭侵犯,法官仍准許採為證據。但不少類似判決卻顯示,法官認為公共空間活動仍應受隱私保護,其中刑事對證據的認定尺度比民事嚴格,同樣證據受民事庭採納,到了刑事庭卻可能成立妨害秘密罪,也就是說,關鍵在於「比例原則」有無逾越的問題。

監視器是否構成侵權,要看是裝在公領域還是私領域,如果是前者,基本上沒有侵害隱私權問題,應不構成侵權;如果是後者,就會因為侵害隱私權而成立侵權行為,當事人得依此請求賠償。

不過實務上有不少案例顯示,即使監視器裝在公共空間如樓梯間、眾人共用的走廊等處,因鏡頭拍到特定住戶的全家活動,等於全天候監控對方,特定住戶認為隱私被侵犯,控告民事侵權,法官也判勝訴。

士林地院就曾在判決書指出,如設置監視器對準公寓大廈住戶,因可獲取其於該公共空間活動等私人相關生活作息的動態資訊,縱係住戶基於其個人安全保障考量而設置,然於未經該大樓社區住戶一致同意裝設前即私自裝設,即有侵害他人生活隱私權情事。

法官認為,未經管委會同意「私行裝設」監視器不僅有問題,無管委會或經管委會同意的監視器,也應注意「監看、攝錄」的方向,因為其他住戶在該公共空間活動仍應受隱私保護;因此,為避免擔負刑責或民事賠償,裝設監視器時仍應注意拍攝角度,以免逾越比例原則而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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