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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取得房產 委託處理租約、點交 房仲阻租客入屋 判刑又判賠

拍賣取得房產所有權,新屋主委託房仲處理租約問題及點交作業,房仲鎮強行阻止租客進屋,事後挨告,桃園地院判刑又判賠。(資料照)

拍賣取得房產所有權,新屋主委託房仲處理租約問題及點交作業,房仲鎮強行阻止租客進屋,事後挨告,桃園地院判刑又判賠。(資料照)

2024/02/14 05:30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一名女子透過法院拍賣取得桃園市中壢區一處房產所有權,該屋之前已出租給黃男夫妻居住,並做為安置受侵害移工的庇護所,新屋主委託范姓房仲業者處理租約問題及點交作業,范男處理時卻強行阻止租客進屋,事後挨告;桃園地院將范男判處拘役十五日,民事部分也判決須賠償租客一萬元。

房仲站房門口攔阻 雙方爆發拉扯

判決指出,任職於跨國勞工權益機構的黃男妻子,與丈夫自二○一六年八月起向原屋主承租該屋居住,並騰出空間做為庇護所。該屋於二○二一年八月經法院拍賣,新屋主取得所有權後,委託范男處理排除租賃關係及點交等事宜,范男十月間前往處理時,站在房屋門口張開雙手阻止黃妻入屋,雙方爆發拉扯,事後黃妻控告范男妨害自由,檢方將范男起訴。

買賣不破租賃 換屋主租約仍有效

桃院審理時,法官引用民法「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認為即使屋主換人,具有租約的黃妻仍有權使用該屋,依強制罪判范男拘役十五日;黃妻另提附帶民事賠償,主張她因此身心受創,無法工作而向任職機構提出留職停薪,訴請范男賠償醫藥費、交通費、工作損失等一百廿萬元。

法官審理認為,黃妻就醫時間距案發時間相隔十數日或更久,且於家醫科及身心科就醫時間非屬前後而是重疊,難認於案發甚久後的就診,與此事件有關;不過法官也認為,范男仍應適度賠償黃妻,審酌後判范男賠償精神撫慰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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