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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校7度電擊部屬 不滿撤職敗訴

陸軍陳姓少校七度持電擊棒電擊部屬為樂被撤職。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陸軍陳姓少校七度持電擊棒電擊部屬為樂被撤職。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2024/01/11 05: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擁有碩士學歷的陸軍陳姓少校,短短四個月內七度持電擊棒電擊部屬為樂,後來他被所屬單位記一次大過、八次小過,且因一年內累積達三次大過,被陸軍司令部核定撤職、停止任用三年;陳男不服,決定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記過乃至於撤職的懲罰均依法處理,沒有問題,判他敗訴。

判決指,二○一九年四月中至隔年四月底,陳男擔任陸軍二支部彈藥庫花蓮彈藥分庫少校分庫長期間,短短四個月內,七度以電擊棒電擊部屬為樂;經二支部召開評議會,決議對他記一次大過、八次小過,又因為他在一年內累積達三次大過,由陸軍司令部核定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

但陳男認為,這七次電擊應該只論一次行為;另軍方對他的懲罰處分,不論電擊情節輕重,只將被害人「身體法益」與「軍中風紀」等量齊觀,同時不符合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故記過、撤職等處分應該撤銷。

二支部說明,經召開評議會,已充分討論陳男電擊同袍的行為,才以陳男實施電擊的對象、時間及地點而分論作出懲罰。

陸軍司令部表示,陳男自二○一九年十一月起至隔年三月、總計四個月間,七次恣意以電擊棒電擊部屬為樂,每次電擊時間並非接續,地點、對象也不一,本來就應該分論而記;另他擁有碩士學歷,身為單位主官見官兵使用值勤工具(如電擊棒)打鬧時,理應制止以保護官兵安全,反而帶頭從事不當行為,給予官兵錯誤示範,造成官兵敢怒不敢言,顯見他法紀觀念淡薄,因此給予撤職嚴懲,符合法規。北高行認為,懲處過程均合法而沒有問題,決定判陳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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