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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詐團可判7年罰500萬 車手面臨巨額求償

警方逮捕拘禁人頭戶集團成員。(警方提供)

警方查扣贓款。(警方提供)

警方訊後將洪男等6人送辦,全數聲押獲准。(警方提供)

警方逮捕拘禁人頭戶集團成員。(警方提供) 警方查扣贓款。(警方提供) 警方訊後將洪男等6人送辦,全數聲押獲准。(警方提供)

2024/01/03 05:30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警方破獲一個詐騙集團,專門吸收無業及欠債民眾當人頭帳戶兼車手,並集中管理,該集團手法專業,騙過銀行領出六千萬元贓款,警界及法界人士認為,該案除涉及私行拘禁、加重詐欺及已修正新增公布的《洗錢防制法》等,得面臨刑責及罰金外,擔任車手者也跑不掉,勢必要面對可能巨額求償,得不償失。

律師李學鏞表示,提供帳戶涉及去年六月修正後新增公布洗錢防制法第十五之二條,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其中因「收受對價」而「賣簿子」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詐騙集團按刑法第三三九條加重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最重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以下罰金,而車手初犯沒有任何一條法條載明初犯一定會獲得減刑。

☆自由時報電子報提醒您,防詐騙專線︰165,報案專線︰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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