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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錯的配偶 也可訴請離婚了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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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3 05:30

不用再論誰的責任重 責輕者可求償 人妻兩度外遇提離婚 准了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人妻因外遇且夫妻長期分居,決定訴請離婚,一、二審都指她的可歸責程度比丈夫要重,不得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離婚告訴,判她敗訴;但最高法院承審庭經徵詢後統一法律見解,認為夫妻對婚姻發生破綻若均有責任,不必視責任輕重,都可訴請離婚,昨自為改判這對夫妻離婚確定。此最新離婚法律見解,直接推翻最高院民事庭十七年前的決議,此見解將約束各級法院的裁判。

推翻最高院民事庭17年前決議

妻子訴離主張,丈夫鮮少對她聞問逾十年,夫妻已分居四年,丈夫還要她協助償還百萬元債務,並懷疑她外遇,二人婚姻已出現重大破綻,訴請離婚;丈夫則主張妻子曾兩度外遇,可歸責程度較重,不得請求離婚。一、二審均認定妻子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可歸責程度較重,不得訴離,判她敗訴。

最高法院民事庭法官會議二○○六年決議,夫妻婚姻若生破綻且無法回復,責任較重者不得訴請離婚。但本案三審承審庭認為,若夫妻均有責任時,無須視責任輕重,均可依民法規定訴請離婚,和過往見解發生歧異。

承審庭向民事大法庭提案前,向其他各庭提出徵詢,即達成一致的法律見解,皆認同承審庭意見,當夫妻雙方對於婚姻破綻都有責任時,則無須衡量有責程度的輕重,均可訴請離婚,一舉推翻民事庭十七年前的決議。

最高院判決指出,婚姻若僅具形式,欠缺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同甘共苦以共創家庭的實質內涵,喪失應有的互愛、互信、互諒、互持等婚姻重要基石,達到重大破綻程度而無回復的可能,則依統一見解與民法規定,應可提請離婚,因此自為改判准離。

此見解將拘束未來的相關離婚之訴,不過,承審庭強調,離婚歸責較輕的一方,可向責任較重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以資平衡。

憲法法庭大法官今年三月廿四日,對於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的「但書」作出解釋,認定不准「唯一有責」的配偶訴請離婚規定,過於嚴苛而違憲;至於最高法院昨日的新見解,則是針對同條第二項的「本文」作出統一解釋,適用於「雙方有責」的情況,無須視責任輕重,皆可訴請離婚,並未違反憲法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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