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再犯 致死最重判無期徒刑
毒駕屢釀重大傷亡,立法院修法,改採抽象危險犯處罰。(毒駕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施用毒品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傷亡,但過去須證明到「吸毒確已影響駕駛」的具體危險犯,才能依毒駕科以刑責。為了擴大處罰,法務部提案修正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改採「毒品濃度達一定數值」就可處罰的抽象危險犯,昨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務部表示,將盡速與衛福部研議各毒品濃度值,陳報行政院公告。
修法比照酒駕
將公告毒品濃度值
法務部說明,本次增訂條文是仿照酒駕處罰,採抽象危險犯的立法模式,駕車行為人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品項達一定濃度,即可認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卅萬元以下罰金。
另行為人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就算血液、尿液毒品濃度未達到行政院公告的濃度,同樣處罰最重三年刑,以全面防堵毒駕行為。
修法後,毒駕與酒駕均適用相同刑度,未來毒駕致人於死,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十年內再犯毒駕,且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最輕五年以上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得併科最高兩百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