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機車給16歲友人騎乘自摔身亡 違反保護他人 18歲男判賠56萬
十八歲蔡姓男子買普通重機車提供給十六歲友人林姓少男騎乘自摔身亡,台南地院判提供車的蔡男要負擔此案四成的過失賠償責任;圖為普通重機車示意圖,與本案內容無關,。(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十八歲蔡姓男子買機車提供年僅十六歲的友人林姓少年騎乘,林男於今年四月騎機車在苗栗三灣鄉自摔身亡,林男父母依蔡男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對蔡提告求償。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蔡應負四成過失責任,判賠五十六萬多元給林男雙親。
過世少年雙親 提告民事求償
林男父母主張,兒子案發時年僅十六歲,蔡男知道兒子年齡、也知道年滿十八歲才能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照,竟買普通重型機車供兒子騎乘,兒子於四月廿日下午二點多,騎該機車行經苗栗縣三灣鄉一二四丙線某處自摔身亡。林男父母要求蔡男要賠償醫療、殯葬與慰撫金共九十一萬多元給林母、五十萬慰撫金給林父。蔡男認為要求慰撫金額太高,林男說過其家人知道有朋友要幫他買車,之前收到交通違規罰單時,曾向林男要求過還車,沒想到摔車事故發生這麼快,所負責任應在三到四成。
代購機車蔡男 應負四成責任
法官認為,蔡男明知林男未滿十八歲,尚未考取駕照,竟代林購買機車,交林男騎用,以致發生致命的摔車事故,確有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損害林男父母權益,林男父母求償有據。但林男自摔也有過失;蔡應負擔四成責任,經過折算,應賠林母卅六萬六千多元、林父廿萬元。
律師江信賢表示,民法一八四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而須年滿十八歲才能考取駕照及騎乘機車,蔡男買車提供十六歲少男騎乘,已違反民法一八四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