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官員考績被打差 堅持告法部 敗訴確定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政風室羅姓科員,不滿四年前的考績被財政部政風處評列為乙等,氣得提告,但興訟對象卻是法務部。(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政風室羅姓科員,不滿四年前的考績被財政部政風處評列為乙等,氣得提告,但興訟對象卻是法務部,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多次敘明被告應為財政部,羅員卻堅持法務部是核定機關,不願變更,導致敗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亦認為,一審已闡明法務部的被告當事人不適格,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法院多次敘明被告應為財政部
羅員二○一九年的考績被評為七十八分,拿到乙等,他質疑是因指正同仁行為違反保密義務,反遭主管報復,考績評擬徇私不公,打行政訴訟要求法官確認原處分無效,應把考績改列甲等。羅員認為政風的上級單位是廉政署,由法務部管轄,可核定考績,故把法務部列為被告。
北高行合議庭審理時直言,本件處分的權責機關是財政部,羅員以法務部為被告,屬當事人不適格。合議庭一開始暗示「本件被告會不會是其他的機關?」、「做成處分的是誰?若是財政部政風處作成,那你要對誰確認處分無效?」,但羅員堅持財政部不是管轄機關,所以要告法務部,「法務部是核定機關,也是管轄機關」。
合議庭見暗示無效,直接開門見山說「本件處分機關為財政部,應以財政部為被告提出撤銷處分訴訟」;但羅員仍認為「有權做考績處分的就是法務部,不是財政部政風處」、「法務部是核定機關,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原則上是以處分機關財政部政風處為被告,但例外是可以以核定機關為被告」。
科員上訴不願改 被駁回定讞
北高行判決指出,羅員不服考績評定,應提起撤銷訴訟,而非確認訴訟,並以財政部為被告,法務部僅於適法性監督範圍內核定,羅員誤解此見解,經數度闡明,仍堅持以法務部為被告,屬當事人不適格,於去年駁回其訴。
羅員上訴,依舊堅持告法務部。最高行合議庭指出,一審已說明羅員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並無違誤,其仍執其一己的主觀見解,主張不可採,日前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