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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廣告 平台24小時不下架立即罰

投資詐騙廣告,平台業者若未在24小時內下架,首次處12萬元罰鍰。圖為假冒輝達黃仁勳的詐騙廣告。(取自Facebook)

投資詐騙廣告,平台業者若未在24小時內下架,首次處12萬元罰鍰。圖為假冒輝達黃仁勳的詐騙廣告。(取自Facebook)

2023/10/15 05:3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五月通過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明定網路平台業者須在通知期限內移除投資詐騙廣告,對此,內政部訂定的相關裁罰基準與實施要點已公告實施,規定限期改善通知函送達後,平台業者應於廿四小時內將所指定廣告下架,未限期下架者,首次處十二萬元罰鍰,累計第五次以上可按次處六十萬元。

廣告實名制 禁冒名人釣魚害人

詐騙集團打著名人名號在網路平台投放釣魚廣告,進行「假投資、真詐騙」,包括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妻子張淑芬、輝達執行長黃仁勳等人都被冒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因此增訂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禁登冒用名人引誘投資等廣告,違規刊登的平台業者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為掌握時效,避免違法廣告持續刊登,導致被害群眾增加,內政部訂定「警察機關處理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及實施要點」,規定刑事局執行紙本處分送達流程,但可先以電子郵件或電子表單通知業者改善。

打詐 第一次罰12萬、按次累罰

業者收到通知應於廿四小時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違法廣告或其他必要處置,檢附下架證明、刊登者資訊,包括委託刊播者、出資者及所在地,通知刑事局複查;刑事局在十二小時內以電子郵件或電子表單通知平台業者複查結果。

未在期限內移除詐騙廣告的業者,第一次處十二萬元罰鍰,第二次廿四萬元、第三次卅六萬元、第四次四十八萬元、第五次以上按次處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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