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法追訴期僅20年 剩2生還告得成
當年受害的女學生(右)泣訴,法律上無法追究尚姓老師,她能做的就是把事情說出來,讓更多人知道。(資料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一名退休十九年的尚姓男老師,被控任教期間強制猥褻及性侵十多名女學生,其中兩女學生受害期間仍在追訴期,兩女學生遭到狼師強制猥褻或性交時,是在二○○二年到二○○四年間,兩女均未滿十四歲。律師江信賢指有刑法加重事由,在強制性交部分,依法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強制猥褻上,則適用一九九九年以後增訂的刑法加重強制猥褻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狼師所犯屬十年以上刑度,追訴期為三十年,檢察官及法官均可依法追究狼師相關刑責。
新法追訴期增為30年
至於判決中,法官敘述相關被害人即證人等六名當年的小學女學生,也遭到該名狼師強制猥褻等犯行。江信賢表示,上述六名女證人均是年長於受害A女、B女七屆以上的學姊。
江信賢說,這可以推知被告狼師犯行時應是一九九五年以前或是更早時間發生,因刑法加重強制性交是一九九九年增訂,一九九九年以前所發生的仍應適用舊法,僅有刑法第二二四條強制猥褻規定,依法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屬於三年以上十年未滿之刑度,追訴期僅有二十年,迄今追訴期應已超過,所以檢察官及法院均無法再追究狼師對其他受害女學生的相關刑責。
江信賢強調,法律會規定一定的追訴期,主要是避免受害人時隔甚久,再對被告追究相關刑責,這樣對被告也不盡公平,因為事件隔數年以後,往往相關證據已滅失,就檢察官或法官而言,也甚難發現真實。建議民眾若遭受不法侵害,務必先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判斷是否屬於法律所保護規範之權益,並儘速提出相關法律追究權利,以免權益受損,因為超過追訴期間,檢察官或法官也無法做相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