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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案勒索10萬 貪警判12年2月定讞

淡水警分局刑警蔡至恩(右)與哥哥蔡至儒(左)勒索性騷擾案被告。(翻攝臉書)

淡水警分局刑警蔡至恩(右)與哥哥蔡至儒(左)勒索性騷擾案被告。(翻攝臉書)

2023/09/09 05: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新北市淡水警分局偵查員蔡至恩(改名:陳宥邑),前年夥同胞兄蔡至儒向涉嫌性騷擾的許男勒索六十萬元「吃案費」。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等罪重判蔡至恩十二年二月徒刑、蔡至儒六年;二審改依「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論處,但刑期不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胞兄索討餘款 被錄下對話過程

前年四月,廿六歲偵查員蔡至恩受理女子報案,指控在健身房被許男性騷擾;蔡以快速找到嫌犯為由,改依「傷害案」製作筆錄,未立案也未開立報案三聯單,再以交通過失傷害名義,向健身房調閱許男的會員資料,另透過公務電腦查詢許男個資,洩漏給胞兄。

五月七日晚間九時許,蔡至恩身穿刑警背心,與哥哥前往許男住處找人未果;許男返家後得知警察找上門,也接到蔡至恩來電,相約深夜十一時許碰面。

見面時許男問:「(性騷擾)可否不要讓太太知道?」,蔡姓兄弟謊稱要向其他員警「摸頭」,開口勒索六十萬元,許男立刻提領交付十萬元。蔡至儒隔天獨自去找許男索討餘款,許男拒絕並提出警告,同時以手機錄下對話過程,向分局檢舉,檢方起訴二人。

法院審理時,蔡至恩承認犯刑責較輕的偽造文書,強調從未提到索討六十萬元;蔡至儒則推稱和許男只是巧遇。

一審士林地院認定兄弟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蔡至恩還犯偽造文書罪,各判刑十二年二月、六年,並沒收犯罪所得十萬元。二審高等法院改依收賄罪論處,維持原本刑期;昨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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