鵝肉店走道奔跑 5歲童跌進滾燙湯鍋 照顧人判刑
彰化一名張姓女子,前年帶著五歲男童到鵝肉店上廁所,卻跌進滾燙湯鍋燙傷,台中高分院近日認為張女應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的罪責,維持3月徒刑確定。(資料照)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彰化張姓女子前年幫忙照顧一名五歲男童期間,帶他到附近鵝肉店借用廁所,未料男童在廚房走道奔跑被絆倒,整個人跌坐進高溫滾燙湯鍋內,釀全身廿三.五%燙傷,患部終身排汗功能損傷,彰化地院認定張女有疏失,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三月徒刑,台中高分院近日二審宣判,也認定張女有疏失,維持原判確定。
自願承擔照顧義務 具保證人地位
張女上訴二審表示,事發當時並非男童的保母,無任何契約關係,只是短時間帶他去上廁所,難認有自願承擔照護被害人責任,而具有保證人的地位,且之前也曾帶男童到同地點上廁所,未曾發生意外,是男童突然在室內奔跑才跌進湯鍋,她無法控制,也無法預見結果。
應負過失致人重傷罪責 判刑三月
不過二審認為,張女帶五歲男童到鵝肉店上廁所,就是實際保護照顧兒童的人,自願承擔保護照顧男童的義務,具有保證人地位,並說張女之前擔任男童保母期間,多次帶他至鵝肉店借廁所,已熟知廚房走道的環境,未盡保護照顧男童義務,讓男童進到容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中,與男童受重傷害有因果關係,因此應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的罪責。
二審並詢問醫院男童傷勢,醫院回覆男童目前傷口癒合,後續疤痕功能追蹤治療,全身廿三.五%燙傷,體表面積排汗功能損失,無法於高溫環境中工作,疤痕需追蹤至成年,只能改善,終身無法痊癒,疤痕及排汗功能永久損傷,符合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認定張女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