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藤雄家族墓園巨石 佔國有地變停車場門神
偷放後龍外埔漁港停車場
〔記者彭健禮、高嘉和/綜合報導〕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非法佔用苗栗縣後龍「水尾子段」一二三七坪國有保安林地,闢建家族墓園「天水園」,後來他拆除墓園,將所佔國土回復返還,獲判緩刑。沒想到後龍外埔漁港小型車停車場出入口,出現兩顆原本擺在天水園的巨型鎮石,不知情者都以為是公共造景,結果竟然是偷放,苗栗縣政府事先毫不知情,再度掀起佔用國有地風波。
截稿前未獲遠雄集團回應
外埔漁港主管機關苗栗縣政府農業處表示,兩顆巨石並非縣府增設的公共造景,而是未經縣府同意,於去年九、十月間被偷偷載運放置於該處,該處已展開訪查,追查是何人所為,並行文給遠雄集團進一步釐清,以利後續處置。
本報記者試圖採訪遠雄高層對此事的說法,該集團發言人出國,記者透過留言、發言窗口聯繫等方式,迄截稿前未獲遠雄相關人士回應。
苗縣府稱不知情 要追查
這兩顆放在外埔漁港的巨石都是原石,寬度皆約三公尺、高約一公尺半、厚度一公尺,置放處是停車場兩列小型車停車區的出入口旁綠坪上,放眼望去猶如漁港停車場的公共造景;一顆上頭有刻字,雖刻字被混凝土抹覆,但可辨識出「天水園」三個大字。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指出,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有明文定義「廢棄物」,其中包括「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而放置在外埔漁港停車場的兩顆巨石,依樣態來看有其價值,若以廢棄物清理法處置,認定上恐有疑慮,應回歸佔用國有土地行為來處分。
法界人士指出,佔用國有土地,涉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竊佔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本案情節來看,兩顆巨石所佔土地面積不算大,似未對周遭環境造成危害,依法院一般判決情況,大多判處拘役、得易科罰金;但竊佔罪行為人須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七百六十七條等規定,負有騰空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之責,通俗來說就是要給付佔用期間的「使用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