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耍賤招 誣告女助理偷錢
蕭姓男牙醫性騷擾女助理挨告,竟心生不滿,反誣告女助理偷錢。(資料照示意圖,圖中非新聞當事人)
判七個月不得易科 但獲緩刑躲過入牢籠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蕭姓男牙醫涉對女助理性騷擾挨告,竟心生不滿,反誣告女助理偷錢,除了性騷罪之外,蕭男又吃上刑責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的誣告罪官司,誣告罪部分,法官最後只判蕭男七個月徒刑;律師江信賢指出,刑法一六九條的誣告罪是不得易科罰金。而男醫師賠償受害女一一○萬元,則是刑事庭法官對被告量刑的參酌條件之一。
江信賢表示,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依法才能易科罰金。但刑法一六九條的誣告罪,是屬於最重本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並不符合可易科罰金要件。
不過,當觸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時,如果法院最終還是判六月以下徒刑,雖不能易科罰金,但依照刑法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合第一項易科罰金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所以也是可以選擇聲請易服勞動,而不用入監服刑。
本案法官以三個性騷擾罪各判蕭男七月徒刑、一個誣告罪七月徒刑,合併應執行一年二月徒刑,仍給予緩刑四年。
江信賢說明,不論觸犯何罪,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四條的要件,也就是沒有前科、五年內沒有再犯過罪、法院判決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法院都可以依照職權決定是否給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