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賄6300萬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左)13年前擔任立委時,涉向爐碴業者收賄6300萬元,大法庭前天宣示裁定採「有條件的實質影響力說」,最高法院昨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於十三年前擔任立委時,涉向爐碴業者陳啟祥收賄六千三百萬元,高等法院更一審採「法定職權說」,僅依刑法「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論處,全案上訴後,承審此案的最高法院刑七庭考量歷審見解有歧異,提案至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前天宣示裁定採「有條件的實質影響力說」,即民代收錢喬事已構成職務上行為收賄罪;承審庭昨評議後,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依大法庭見解,林未來恐會被改依貪污罪重判。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六千三百萬元屬「喬事費」,不構成貪污罪,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罪」判林有期徒刑七年四月。
高院二審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利用立委權力恐嚇中鋼等公司高層人士,改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重判十二年;高院更一審又維持一審見解採「法定職權說」,並以審理逾八年適用減刑規定,改判四年十月。
最高法院刑七庭昨評議林案,認為此案的適用罪名及諸多細節待釐清,因此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