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府怠惰或故意?逾時效才移送 貪官逃過懲戒
前南投縣政府洪姓官員,任內觸貪污等罪,但行政懲戒因縣府遲送,讓洪員逃懲;圖為南投縣政府。 (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劉濱銓/綜合報導〕曾任南投縣政府農業課長的洪姓官員,二○○八年在任期間護航廠商得標,除了追訴刑責,還應將他移付行政懲戒,但南投縣政府直到二○二二年洪的貪污犯行獲判四年一月確定,才將全案移送懲戒法院,早已超過十年追懲時效,引人議論縣府到底是行政怠惰或故意遲送?懲戒法院最近判決本案免議,洪員逃過懲處。
七年前妨害投標判刑確定 就該移付
判決指出,洪姓官員於二○○八年辦理「河川守護隊計畫勞務外包招標採購案」,竟把預算書拿給特定廠商參考,廠商閱後以三四六萬元參與投標,未檢附相關人身分證明文件,洪指示在不符規格的文件上核章同意,比價後由洪員宣布該廠商得標,全案共詐得八十六萬多元。
洪員觸犯妨害投標罪於二○一六年判刑六月確定,卻未被移付懲戒,直到二○二二年觸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判四年一月確定,才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指出,南投縣府於去年十月及今年元月移送洪員的兩件違失行為,均逾十年追懲時效,只能判決免議。
縣府去年才移送 已逾十年追懲時效
南投縣政府昨表示,縣府僅是代轉信義鄉公所的移付懲戒案。信義鄉公所人事室回應,洪員二○一六年因妨害投標罪遭判刑確定,確實就該移付懲戒,但不清楚當時的負責人員為何未執行;洪去年因另罪遭判刑確定後,公所去年底收到判決書,就依程序移付懲戒。
據了解,洪員案發後馬上辦退休,按月領取退休金,但公務員觸犯貪污罪若被判刑三到七年徒刑確定,可減少一半退休金,故本案可追繳洪員已領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