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持兒少性影像 罰錢改刑罰
2023/01/11 05:30
加重兒少性剝削刑責 最重關10年 罰金3百萬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若以引誘、媒介、協助等方式,使兒少為性交、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賞,最重可處十年徒刑、三百萬元罰金。本次修法也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從行政罰修正為刑罰,最重處一年徒刑,或科或併科最高卅萬元罰金,並將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納入處罰。
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納入處罰
行政院提案指出,為避免我國發生南韓「N號房性虐事件」,另考量實務上仍有兒少性剝削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遭受散布之情事,有移除其影像的需要,以保護被害人,因此提出本次修法。
提高刑罰部分,三讀條文指出,若以引誘、媒介、協助等方式,使兒少為性交或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罰金。若上述違法行為是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為之,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載明,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少的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部分,本次修法從原本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行政罰,改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金。而使兒少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者,處廿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