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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助傅家賣地/傅崐萁愛將判休職1年 轉政務官 閃過懲戒

顏新章(右)在傅崐萁(左)任內,被延攬至花蓮縣政府任職消防局長及秘書長,於現任縣長徐榛蔚任內,升任副縣長迄今。(記者游太郎攝)

顏新章(右)在傅崐萁(左)任內,被延攬至花蓮縣政府任職消防局長及秘書長,於現任縣長徐榛蔚任內,升任副縣長迄今。(記者游太郎攝)

2022/12/25 05:30

同日轉手獲利一億一百萬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擔任花縣消防局長及秘書長期間,涉替前縣長傅崐萁家族的「榮亮」公司仲介逾十億元土地買賣,同日轉手獲利一億一百萬元,被懲戒法院一審認定有違失,去年判休職一年;最近二審判決出爐,認同一審見解將全案確定,但因顏新章已從事務官轉任為副縣長政務官,不受休職影響。法界人士認為,顏將全身而退。

法界:顏新章將全身而退

公務員懲戒法明文規定,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處分;而懲戒法院是針對顏新章擔任事務官時的違失行為判決休職,如果是判顏較重的免職、撤職或較輕的減俸、罰款、申誡,即使他已是政務官,仍可達到實質懲戒之效,但判休職對目前是政務官的顏新章來說,執行休職將窒礙難行。

行為時是事務官 遭彈劾

此項確定判決出爐後,銓敘部若解釋顏新章為政務官,不適用休職懲戒,顏即可繼續擔任副縣長。法界人士說,本件懲戒案罕見,從現行法制與法運行的邏輯而言,顏毫髮無傷的機率頗高。

懲戒法院說明,顏新章現職雖為政務人員,惟行為時屬事務人員,依公懲會(懲戒法院前身)見解,應適用行為時的懲戒種類,而非政務人員規定。據悉,合議庭主要考量顏的違失應受何種程度的懲戒為適當,至於是否能夠執行,非其審酌範疇,因此才會出現恐難執行的怪象。

轉任副縣長政務官

顏新章二○一○年到二○二○年間獲傅崐萁與傅妻徐榛蔚(現任縣長)拔擢,先後出任消防局長、秘書長等事務官職。監察院指控他在上班時間替榮亮仲介逾十億元農地買賣,並協助支付部分價款,交易當日即轉手獲利一億一百萬元,且不假外出至銀行幫榮亮存款;另嘗試爭取仲介授權,介紹其他買家購買遊憩用地。

彈劾前夕,顏新章申請退休,轉任副縣長政務官。

認為應撤職 監院上訴

懲戒法院一審以顏新章的行為影響公務員形象甚鉅,判休職一年。顏上訴主張,自己未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不應受懲;監察院也上訴,強調顏毫無悔意,應判撤職。

二審維持休職 全案確定

二審指出,原判決對於本案違法事實認定無錯誤,處以休職責懲相當,未違反比例原則,駁回雙方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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