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者爭離婚自由 大法官提被離婚的屈辱
憲法法庭交鋒 法務部主張法律應衡平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與兩名有過外遇的男子,質疑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但書「有責配偶不得訴離」限制人民的離婚自由,違反平等與比例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召開言詞辯論,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主張,法律應衡平各項法益;大法官黃虹霞則要聲請方將心比心,想想「被離婚的屈辱」。
質疑民法違反平等原則
外遇男聲請釋憲
黃虹霞還強調,本案聲請釋憲的一方,除了法官,其他人都是有責者,也都承認外遇,卻提到「被對方當作提款機」,這種說法很傷人;她說,大法官第七四八號對同婚釋憲的解釋已指明,婚姻具有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若採納你們(外遇男)的主張,這起釋憲案可能要改寫婚姻定義」。
外遇男:被對方當提款機
大法官:這種說法很傷人
外遇男的委任律師聽了大法官一言,坦言使用錯誤用語,表示只是想表達婚姻是雙方的事,而遭到背叛的一方,值得更好的人疼惜。
方姓外遇男指出,以條文強行綑綁不相愛的二個人不能離婚,有違比例原則,婚姻破綻可責性較高一方,有權請求判決離婚,另一方則得請求給付精神賠償,實現離婚自由才能實現結婚自由。
高姓外遇男說,兩造為證明婚姻的破綻責任起因在他造,將竭盡所能攻擊彼此,形同懲罰其他家庭成員,應採較小侵害手段,例如離婚後的剩餘財產分配或損害賠償等方式處理。
朱政坤表示,憲法尊重人格自由與追求幸福,不只保障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也該保障世間眾怨偶好好分手,已經失和又離不開,最不好,憲法法庭應宣告該規定違憲,讓立法者重新檢視離婚法制;他建議,可使有責配偶訴離的同時,負起侵權責任。
法務部指出,大法官釋字七九一號解釋揭示婚姻自由只包括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未列出「裁判離婚」,若由單方決定婚姻是否無法維持,婚姻制度將形同虛設;反過來說,該規定是在保障被離婚者的權利,以達成公平性、婚姻制度的功能性與公共利益,目的正當。
法務部:須考量是否對第三人
造成過分負擔
法務部說明,法律除了審酌當事人的基本權,還要考量是否對第三人(如: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造成過分負擔,現行規定是立法者考量各種法益後所做成的衡平結果。全案原則上三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兩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