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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案 加重判撤職確定

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批二審判決因人設事。(資料照)

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批二審判決因人設事。(資料照)

2022/09/03 05:30

〔記者吳政峰、溫于德/台北報導〕職務法庭一審合議庭認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擔任法官時,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往來,去年判罰俸三五四萬餘元。上訴後二審合議庭認定,全案為「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不當往來時間無逾越追懲時效問題,昨天加重改判撤職,停止任用一年定讞。

一審指出,一九九七年到二○○七年間,石與翁茂鍾飲宴球敘、討論案情、提供法律意見、在最高法院接待來訪的翁,並以妻子及次子名義買賣翁的公司股票獲利,共有十四項違失行為,但超過十年追懲時效,諭知免議;另二○○八年向翁購買聯亞公司股票,二○一五至一六年間出售,期間翁有案繫屬法院,還在追懲時效內,判罰俸一年、約三五四萬餘元。

二審則表示,數個違失行為除彼此間不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部、外部的關聯性,得分別計算追懲期間外,其餘應在最後一個違失行為完成後,再啟動計算追懲時效。

二審依此認為,石的行為雖長達廿幾年,但均根源於與翁交往,並與翁或其公司有關,應合併觀察及綜合評價;二審認為石木欽與翁不當接觸,傷害司法信譽及形象情節嚴重,已不適任法官,改判撤職,停止任用一年。本案適用舊法官法,石木欽可續領退休金,但不得轉任律師。

石:判決因人設事 深表遺憾

石木欽表示,依懲戒法院一貫見解,超過十年時效都不納入懲戒,但二審以偏概全將他超過十年的行為加入評價,並以二○一一年才通過的法官法來懲戒,違反信賴保護,是一個「因人設事」的判決,深表遺憾。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認為判決過輕,應判石免除法官職務同時不得擔任公務員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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