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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遭脅迫才付百萬遮羞費?同樣證據 一、二審判相反

侯男簽下一百萬元本票給江男,事後告人夫江男不當得利。(繪圖:美編組)

侯男簽下一百萬元本票給江男,事後告人夫江男不當得利。(繪圖:美編組)

2022/05/15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江姓男子懷疑妻子與侯姓男子有染,帶朋友前去質問侯男:「我老婆好睡嗎?」,侯男給付一百萬元和解(俗稱遮羞費),事後提起民事訴訟,指控是被江男脅迫才交錢,這筆錢應返還給他。一審採信侯男的「脅迫說」,判江男應還一百萬元;不過同樣的證據,上訴後的判決卻不一樣,二審認為,江男被告恐嚇取財罪,檢方不起訴,且侯男女兒撰寫和解書,一手給錢、一手請江男夫妻簽名,無證據顯示侯男遭脅迫,依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江男不用交回這筆錢確定。

刑事判決指出,江男發覺妻子的手機內,有與侯男的曖昧對話,前年帶同三名友人找侯男興師問罪,質問侯:「有爽嗎?我老婆好睡嗎?」並勾住侯的肩膀斥責:「你這個歲數可以當我太太的爸爸,難道不知羞恥?」接著以拉手臂、攬肩等方式脅迫侯到外面談,還對著鄰居吆喝:「這是我老婆的客兄,當場被我抓到。」

小王事後告人夫不當得利

侯簽下一百萬元本票給江,翌日再由江男持本票到侯的住處換現金、簽和解書。事後侯男控告江男四人侵入住宅罪,強制罪、恐嚇取財罪(不起訴)、公然侮辱與誹謗罪,法院認定被告犯強制罪(同行為並觸犯侵入住宅罪)、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判江男拘役九十日,另三人各拘役廿日、可易科罰金。

侯男接著再提出「不當得利」民事訴訟,聲明被江男脅迫才簽本票交錢,江男應返還一百萬。江答辯說,侯男無異議答應賠一百萬,還向鄰居借本票,約定翌日交現金,他前往取款時,侯的女兒已備妥和解書,侯還要求他與妻子都要在和解書上簽名,才願意給現金,和解書記載「同意原諒…與其配偶發生曖昧」,顯示願意給錢和解。

一審:人夫違返自由意志應還錢

台中地院認為,監視畫面顯示,江帶人闖入侯宅,有斥責、拉扯侯男等行為,足以認定侯男的自由意志已遭壓制(被脅迫),判江男應給付侯男一百萬元。

二審:恐嚇取財不起訴 判免還

台中高分院則認為,江男雖有強制罪行為,但恐嚇取財部分不起訴,包括錄影與刑事判決,都無從認定侯男是受壓迫心生畏懼才簽本票給錢。法官指出,當時有兩名警察到場,侯的女兒卻說「沒事了,請警察先回去」,翌日江獨自取款,侯與女兒已備妥和解書付款,如果被脅迫,大可不去銀行領出百萬元,也不必開門讓江進入,甚至可以報警,侯男卻依和解書內容交錢,被脅迫之說難以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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