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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目視疑持毒逮捕 法院:違法搜索釋放

楊梅警分局(見圖)警員以目視懷疑翁姓男子持毒逮捕。(記者余瑞仁翻攝)

楊梅警分局(見圖)警員以目視懷疑翁姓男子持毒逮捕。(記者余瑞仁翻攝)

2022/05/12 05:30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市楊梅警分局員警懷疑翁姓男子持有毒品並被要求查驗,翁拒絕後,警方以「即時勘察」為由發動搜索,扣得安非他命一包,翁男反抗另被究辦妨害公務,他向桃園地檢署聲請提審並主張毒品不是他的,法官調查認定警方僅以「目視」懷疑翁男持有毒品後要求查驗,不符合無令狀搜索要件,屬違法搜索,裁定釋放,不得抗告;檢警表示,尊重法院裁定,將更注意實施逮捕與搜索的程序。

翁男被搜出安毒 聲請提審過關

桃園地院裁定指出,楊梅警分局員警四日晚間發現翁男形跡可疑,上前攔查見其背包內有夾鏈袋,且夾鏈袋及其穿著的褲子口袋沾有不明白色粉末,因而要求翁男配合檢驗白色粉末,但為翁男拒絕,警方遂對翁實施強制力,因他反抗,而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再以「附帶搜索」查獲持有一包安非他命;翁男依「提審法」向桃園地院聲請提審,請求法院認定警方是否違法搜索、逮捕。

法官指出,搜索以有搜索票的有令狀搜索為原則、無令狀搜索為例外,而執法機關實施無票搜索的形式有附帶搜索、緊急搜索及同意搜索;經調查,警方於此案僅以「目視」懷疑翁男持有毒品後要求查驗,對方明確拒絕後,警方在無搜索票且無符合無令狀搜索的要件下,不能以「即時勘察」為據,而行搜索、扣押之實,更不能因對方拒絕非依法定程序的搜索、扣押,而以妨害公務現行犯加以逮捕。

法官調查後認定,警方的逮捕、搜索程序既然於法有悖,翁男的聲請為有理由,裁定應予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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