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院多視配偶權為人格權保障
富商遺孀告小三們示意圖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富商姜男外遇生子案,法院以侵害配偶權判大老婆勝訴獲賠確定,相較於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以憲法應優先保障小三的性自主權等為由,判提告求償的配偶敗訴,法官、律師均指出,司法實務上,法院都將侵害配偶權視為侵害人格權,民法也有明文規定,而判准小三等婚外情對象敗訴,並質疑:「行使性自主權可以去侵害他人人格權嗎」?
北院民事庭法官吳佳樺去年某婚外情求償案,以通姦罪被宣告違憲,不應該承認配偶一方受另一方獨占的「配偶權」,判陳姓配偶敗訴,此案已上訴高院。吳佳樺今年又審理一件求償案,除不承認配偶權,還認為憲法應優先保障小三的性自主決定權,上月仍判提告的配偶敗訴。
吳佳樺的見解,與司法實務通說採小三侵害配偶權的見解不同,引起不小爭議,不過高院審理姜男婚外情案,與一審的見解相同,都判小三敗訴。
曾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絲漢德律師表示,雖然通姦罪已除罪化,但民法仍承認應保障配偶權,印象中,法界審理婚外情求償案,並無像吳佳樺法官的判決見解;前檢察官、律師翁偉倫也指出,實務上,絕大多數判決都認為,配偶權是憲法規定的人格權,應予以保障,只要有具體證據,通常會判准配偶勝訴,只是賠償金額多寡不同而已,沒有法官會否認元配的「配偶權」。
不具名的高院民事庭法官指出,判決實務上,通常對配偶採取身分保障,不管是丈夫被太太「戴綠帽」或太太告小三介入家庭,都會以侵害配偶權,判決應賠償配偶。
另位資深法官指出,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第三項都是保障人格權的規定,尤其第三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則是將配偶權明文化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