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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日日shoot》酒駕肇事 依專家研究回溯起訴 法官︰數據難證明 無罪

    2022/04/06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法官認定酒精代謝率快慢會因個人體質而異,其數值缺乏科學
鑑定根據。圖為示意圖,人物與本案無關。 (資料照)

    法官認定酒精代謝率快慢會因個人體質而異,其數值缺乏科學 鑑定根據。圖為示意圖,人物與本案無關。 (資料照)

    警︰回推酒測值○·四四毫克

    劉姓大貨車駕駛喝完六罐啤酒,仍於凌晨從彰化駕車到桃園,因與曳引車擦撞肇事,被警查獲酒測值○·二毫克,並以他酒後上路約五小時,回溯推算其出發時酒測值應為○·四四毫克,依公共危險罪法辦;警方是依據警大交通專家研究,回推國人的平均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小時減少○·○五二毫克。但一、二審法院審理後均認為,酒精代謝率快慢會因個人體質而異,其數值缺乏科學鑑定根據,檢警未證明劉駕車上路時酒測值已達○·二五毫克以上,判無罪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劉男去年六月十四日晚間十一時,在彰化縣員林市喝下六罐啤酒,隔天清晨四時卅分仍駕駛大貨車北上,上午九時十三分行經桃園市大園區時,與詹男的曳引車發生碰撞,無人受傷。警方據報,上午九時卅九分對劉男酒測,酒測值○·二毫克,劉坦承酒駕上路,但稱酒測值未超過○·二五毫克,未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

    警︰劉平衡測試手腳顫抖

    警方回溯推算酒精代謝率,認為劉男約五小時前駕車上路時的酒測值為○·四四毫克,已超過刑法酒駕公共危險罪○·二五毫克法定容許值,且劉被查獲時多語、進行平衡測試時手腳顫抖等反應,認定劉涉犯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法辦,遭桃檢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酒精代謝率快慢,與當事人年齡、體重、飲酒時間長短等因素有關,都可能影響呼氣的酒精濃度值,且酒精消退率的數值尚非屬科學鑑定證據,不得以劉案發時的酒測值為○·二毫克,採回溯推算其駕車上路時的酒測值已達○·二五毫克以上標準,或甚至達到○·四四毫克。

    此外,法官勘驗警方錄影畫面認為,劉直線測試正常、單腳平衡測試共卅秒,僅身體稍微搖晃,認定劉可以控制視覺反應及四肢,並無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且兩車碰撞車損輕微,僅能認定劉男有酒駕,無證據證明不能安全駕駛,判劉無罪。

    檢方上訴指出,依中央警察大學二○一五年六月廿三日校鑑科字第一○四○○○四六一六號函文,國人的平均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小時減少○·○五二毫克,回溯推算劉駕車上路時的酒測值不可能低於○·二五毫克,應判有罪。

    法院︰檢方舉證不足

    高院審理認定,酒精代謝程度因個人體質而異,不應逕自引用酒精代謝率的研究結果來回溯推算劉酒駕上路時呼氣酒精濃度,加上檢方舉證不足,判劉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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