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加重強盜罪7年起跳/性侵犯搶街友20元 減刑還要關4年
楊男持刀搶街友20元,被判4年徒刑。(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楊姓男子去年十一月在台中市大甲區打劫街友(遊民),他先徒手搶走錢包發覺沒錢,再折返持刀威脅街友「不給錢,我就要刺下去」,街友只得把身上僅有的二枚十元硬幣交出。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楊男觸犯重罪、又是累犯,應加重其刑,但因考量被害人不追究,搶得現金甚少,楊坦承犯行,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但因被告觸犯本刑七年以上的加重強盜罪,減刑後仍將他判刑四年,可上訴。
街友不告 情可憫恕減刑
判決指出,高中畢業、當臨時工維生的楊男,因犯下性侵害罪判刑七年,出獄後應定期向警方報到,並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但他前年不報到,也沒有接受治療與輔導,被桃園地院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去年六月執行完畢,時隔不到半年,去年十一月三十日又因缺錢買酒喝,就將歪腦筋動到街友身上。
楊男還沒買到酒就被逮捕
楊男在大甲區順天路附近徒手搶走躺臥地上的街友錢包,見錢包內無財物,折返現場再持折疊刀指向街友,拉扯對方衣領恫嚇不給他錢就刺下去,街友交給他十元硬幣二枚;楊男還沒買到酒,很快就被警方逮捕。
台中地院認定楊男是累犯,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但考量他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僅搶得二十元價值低微,強盜行為又很快結束,街友沒受傷,也不提告,認為若判處最低刑度十年半,仍嫌過重,因此對他減輕其刑,最後判處四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