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突起害女摔車腦傷 國賠2536萬
羅女發生車禍的現場。(桃園市養工處提供)
〔記者張文川、謝武雄/綜合報導〕桃園市某護校廿二歲羅姓女學生,四年前騎機車經過龍潭區楊銅路,撞擊路面邊線內側一個長一點四公尺、高六公分的突起,摔車致腦部重創,導致失語症、認知障礙,勞動力減損百分之百,終身無法自理生活與工作,須由人全日照護,父母代她訴請國賠二九八七萬餘元;一審桃園地院判桃園市府養工處應賠償二四八七萬餘元,二審高院改判應賠二五三六萬餘元;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羅女與父母指控,二○一八年十一月廿一日下午四時許,羅女騎車沿楊銅路往楊梅,柏油路面卻出現一條高達六公分的突起,現場沒有任何防護措施、警告標示,羅女因路面高低落差而摔車重傷,造成顱內出血、水腦症,經治療仍腦部重創,罹患失語症及認知、吞嚥障礙,失去工作與自理能力,已由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人,家屬認為養工處的養護過失造成不幸,羅女求償二五八七萬餘元,父母各求償二百萬元精神慰撫金。
桃園市養工處答辯,羅女當時超速,路面也有畫設雙黃線禁止超車,羅女卻未保持適當距離試圖超車,重心不穩以致此事故,騎在她後方的幾輛機車都安全通過,可見路面高低落差與羅女摔車沒有因果關係,主張羅女應自負九成過失責任。
桃園地院調查,案發地點是左向彎道,路面高低落差達六公分,確實不平整,現場確未擺設警語、標示或防護設施,有可能導致騎士摔車,事後養工處已將路面鋪平,足證案發前的道路管理維護有疏失;監視畫面顯示羅女並未超車,且有先按煞車再左傾,摔車點位於車道內,不採信養工處辯詞,認定羅女沒有過失。
二審高院仍認定羅女沒有過失,應由養工處負起全部過失責任,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