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第一起/酒駕殺人罪定讞 判關12年半
被害者家屬希望判決 能讓社會警惕,不要 再有受害人。 (記者陳文嬋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高雄地檢署認定黃子洋飆速闖紅燈,將林姓男子一家人撞成一死三重傷,涉犯殺人罪;台北市也曾發生男子酒後飆車連闖紅燈,追撞前方騎士造成一死兩傷,全案最後經最高法院認同確有不確定殺人的故意,依殺人罪判刑十二年六月確定。
酒後飆車追撞騎士 釀1死2傷
該案發生於二○一八年九月廿三日清晨,被告為廿六歲男子郭俊邑,他酒後在街頭狂飆、蛇行,高速連闖五個紅燈,從台北市羅斯福路六段飆至基隆路三段只花兩分多鐘,平均時速一○六公里,最後在基隆路台灣科技大學附近,連續追撞三輛機車,造成騎士一死兩傷,酒測值高達一.二九毫克。
台北地檢署認為郭是「恐攻級酒駕」,依殺人罪起訴,一審台北地院認為無法證明郭有殺人的直接或間接故意,只依公共危險罪章的「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判刑八年。
北檢認定是「恐攻級酒駕」
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郭男撞擊第一輛機車導致騎士受傷後,仍繼續狂飆,四秒後再追撞另兩輛機車造成一死一傷,合議庭認為郭男追撞第二、三輛機車時,已萌生「即使再撞擊別人致死,也在所不惜」的殺人不確定(間接)故意,改依殺人及殺人未遂罪,兩罪合併判刑十二年六月。
二審判決於去年一月經三審定讞,郭男須入獄,成為酒駕撞死人以殺人論罪的國內第一件確定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