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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馬線如何走? 判決歧異警察也困擾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前年過馬路時走在斑馬線邊緣,被違規左轉車撞擊倒地,事後收到員警開出的「未走行人穿越道」三百元罰單,陳打官司抗罰,台北地院判陳勝訴。(資料照示意圖,記者王冠仁攝)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前年過馬路時走在斑馬線邊緣,被違規左轉車撞擊倒地,事後收到員警開出的「未走行人穿越道」三百元罰單,陳打官司抗罰,台北地院判陳勝訴。(資料照示意圖,記者王冠仁攝)

2022/01/12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讓交通裁決與四十萬元以下的二審確定案件,均有機會上到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例如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走在斑馬線邊緣被裁罰、民眾拍照舉發違規是否屬於警察逕行舉發項目等爭議,未來可望有齊一的法律標準。

陳宏達前年過馬路時走在斑馬線邊緣,被違規左轉車撞擊倒地,事後收到員警開出的「未走行人穿越道」三百元罰單,陳打官司抗罰,台北地院判陳勝訴。對於此事,警方表示,過去也有判決認為未走斑馬線應該開罰,由於本案 事涉過失傷害刑責,而且攸關保險,因此開單。

現制不得提交大法庭

走在斑馬線邊緣罰不罰?以本案來看,就是典型的法院見解歧異,但因二審判決後案件即確定,依現制不得提交大法庭統一見解,即使法官做出不同判決也不受拘束,使得當事人、甚至警察機關莫衷一是,非常困擾。

民眾拍照檢舉交通違規,是否屬於警方依職權可逕行舉發的項目?法院亦曾做出不同見解。有法官認為,警察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因此,民眾檢舉項目必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的項目類型;但也有法官認為,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一已詳述民眾得檢舉的範圍,警察只負責查證屬實就可以再舉發,與逕行舉發不同。

此外,道交條例中關於舉發違規的時點,究竟如何計算,亦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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