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遇性騷 立即說不 蒐證申訴

王姓少年調查保護官,在苗栗地院內影印室,對女同事不當碰觸,圖為案發的影印室。(記者張勳騰翻攝)
〔記者張勳騰/苗栗報導〕苗栗地院王姓少年調查保護官,任職期間對女同事不當碰觸胸、臀部,被懲戒法院懲戒,苗栗縣警局婦幼隊長郭守明指出,女性朋友若遇到職場性騷擾,應立即向性騷擾者說「不」,並要求停止性騷擾,或者向管轄單位申訴,如雇主七天內未進行調查,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得向縣市主管機關勞工局(處)提出陳情,或打一一三保護專線及警方一一○求助。
郭守明表示,性騷擾可分「敵意式」及「交換式」,敵意式性騷擾,常見類型是性相關的言詞、肢體碰觸、追蹤私生活或是瘋狂傳訊息告白等。例如在工作群組中,男性主管傳清涼露點照或黃色笑話,造成女性同仁被冒犯、尊嚴受辱、影響工作等。
郭守明指出,交換式的性騷擾,一方掌握權力,另一方具有從屬關係。常見發生在主管與下屬、雇主對求職者、受僱者。
郭守明表示,對勞工來說,只要是「執行職務」期間,不管敵意或交換式性騷擾,都應該立刻向雇主提出申訴。而雇主只要知悉,就必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申訴「時效」長達10年
勞工若成為性騷擾受害者,可以向雇主與行為人請求精神賠償。申訴「時效」為事件發生後十年內。郭守明強調,職場若遇性騷擾,應尋求情緒支持,可向朋友或同事說出自己的感受,不要因此自責、失去信心,或有任何羞愧。同時要注意「舉證」,最好有人證,或是有監視器、錄音或截圖等,都是重要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