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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律師教妳/加告違背善良風俗 勝算大

元配向小三求償敗訴示意圖

元配向小三求償敗訴示意圖

2021/12/28 05: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陳姓女子打官司向小三求償,被台北地院法官以通姦已除罪,認為「配偶權」不存在判敗訴。法界分析,元配雖以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主張權利受到侵害,但此部分權利較為狹隘,建議上訴時將同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一併納入,有機會獲上級審認同而賠償。

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司法院大法官吳陳鐶之女)認為,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闡明,限制人民憲法所保障的性自主權,並違反憲法中比例原則,去年五月廿九日公布日起,通姦罪立即失去效力,因此,元配無法求償。

律師高榮志推測,法官的意思應該是認為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代表所受損的權利需要非常具體並經法律認定,所以無法判賠。

高榮志認為,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構成侵權行為的範圍較大,也較為抽象,建議若未來上訴一併納入主張,有機會獲得上級審法官擇一認同後判賠。

至於元配請求依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判賠,第一項指的是:「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三項為:「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高榮志解讀,法官的意思應該是這二項成立的前提,依然是必須構成第一八四條,才有獲賠的可能。

律師周武榮持相同看法強調,一旦上級審採信元配主張,經審酌雙方學經歷、收入以及小三侵害嚴重程度等條件後,就會判賠給元配。

至於吳陳鐶則在七九一號通姦除罪化解釋文中,是唯一出具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他認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家庭完整的家庭制度、婚生子女的正常成長及國家社會安定與發展,屬極重要的公共利益,不同意通姦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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