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分局長比縣市警局長累嗎? 危勞標準引議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許多外勤警察職位屬「危勞職務」,依規定只能做到六十歲,不少警官想轉任內勤做到六十五歲,使警界人事出現亂象。警界有人指出,「危勞」的定義與標準都不明確,副分局長是危勞職位,但更高階的縣市警局長卻不屬危勞,局長屆退年齡為六十五歲,副分局長卻是六十歲,「難道副分局長工作比局長危險勞累?」
對於基層疑慮,警政署回應指出,危勞職務是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來認定,需兼具「危險性」與「勞力性」,縣市警察局長屬「警監」,當初立法者考量警監以上多為「勞心」職務,有別於與中低階警官屬「勞力」職務的工作內容,因此危勞設定也不同。
依銓敘部二○一九年實施的「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督察長、分局長、副分局長、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副隊長、督察組長等,都屬危勞職務,五十五歲可自願退休,六十歲屆齡退休。
一位高階警官說,北市多位副分局長爭相回鍋當內勤專員,主要是不想「被剝奪」五年的工作權,只好在體制內設法調動,爭取「不危勞」的內勤缺以延後退休時間。
他認為,「危勞職務」定義不明確,縣市警察局長要對地方首長負責、承擔治安責任、內部管理、與地方互動,工作壓力可想而知;其轄下的副分局長,工作內容是襄理分局業務,工作複雜度、壓力與局長相比,顯是不同量級,但副分局長卻被認定是危勞職務,局長卻不是危勞,不知標準何在。
警官︰條例制定近半世紀 應重新檢視
有警官質疑,「危勞」概念最早出現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卅五條「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但此條例是在一九七六制定,時隔近半個世紀,醫療技術、人均壽命都已增長,是否應重新檢視定義,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