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扣押物久放不拍 恐損被害人權益
〔記者吳昇儒/新北報導〕檢警等執法機關偵辦經濟犯罪、詐欺等案,如若被害人多或受害慘重,為防被告脫產,會先查扣其犯罪不法所得,將來拍賣變價後,所得通常可供被害人追償彌補損失。但不少檢察官囿於辦案時效壓力、考量被告意願等因素未及變價,不少查扣物「久放不賣」下,可能擺到折損或折舊不值錢,造成被害人權益再次受損。
不少查扣物擺到不值錢
新聞報導常見某某地檢署拍賣百萬名車,實際上這只是偵辦單位查扣的一小部分,若總加全國各地的查扣物,更多的名車、奢侈品等物並未及時安排拍賣變價,或擔心會有爭議暫不進行變價,最後因毀損、折舊導致物品價格變低。
和風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正傑指出,為保障被害人權益,現行法規已修改為可不經被告同意,檢察官在偵辦期間即可進行變價處理,且各地檢署多設有變價小組編制。但實務上,目前僅幾個人力較充沛的大地檢署,會持續進行變價拍賣,較小的地檢署,多半很難在偵查期間完成變價程序,加上若要完善保管是另個大難題,致不少查扣物最後擺到不值錢。
一名資深檢察官表示,以前刑事案件須等到法官將被告定罪,才開始對查扣物拍賣,但從偵查到審理結束,快則1、2年,慢則3年以上,高級名車就從數百萬元折舊到不值多少錢,價差非常大;放在戶外任令風吹雨淋的,價跌更多。而被告遭判刑確定後,極少會拿錢出來補貼被害人損失,所以拍賣所得,成了被害人最終可求償的金額。
2017年通過修法後,檢方偵查期間不用被告同意就能將查扣物拍賣,此舉立意良善,但若被告最後無罪,扣押物卻已變賣,會出現另一層賠償問題。
忙辦案 很難即時拍賣
北部一名主任檢察官說,新制雖可直接拍賣扣押物,不過被告也可提起假處分,拍賣程序還是得暫緩,且偵辦案件時間有限,根本沒辦法這樣耗;所以大部分檢察官,仍會得到被告點頭才考慮拍賣變價,加上人力有限,需安排鑑價、公告等事宜,致多數查扣物無法於偵查中即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