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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鐵棍敲自己頭 法官「會痛」認定屬凶器

法官當庭以鐵棒敲擊自己的頭,認為力道雖不重但仍感到疼痛,顯然對人之生命、身體法益構成危害,認定屬凶器。(記者鄭淑婷翻攝)

法官當庭以鐵棒敲擊自己的頭,認為力道雖不重但仍感到疼痛,顯然對人之生命、身體法益構成危害,認定屬凶器。(記者鄭淑婷翻攝)

2021/09/25 05:30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余姓男子以自製鐵棒竊取娃娃機商品被逮,檢察官在移審書類上書寫鐵棒非屬凶器,桃園地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不認同,當庭勘驗時拿起長五十一.五公分的鐵棒往自己頭頂敲一下,後來在判決書上寫道︰力道雖不重,但仍感疼痛,顯然對人的生命、身體法益構成危害,認定屬凶器,依加重竊盜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檢方與被告均未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稱「力道不重仍感疼痛」

法界人士說,法官勘驗凶器,一般以眼睛看、手觸摸,逐一記錄特徵,如刀械有無開鋒刀刃、長寬、質地等;本案法官用自己的頭勘驗凶器傷害力,即使審判界自己人也認為十分稀奇。至於「凶器」定義,最高法院判例指出「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凶器均屬之…」。

改依加重竊盜罪判刑六月

余男去年五月到桃園市一家夾娃娃機店勾取機台內商品,檢方認為案情單純,聲請簡易判決,書類上寫明所持鐵棒非凶器。法官曾雨明認為,檢察官未將作案工具調出勘驗,逕自認為不對人的生命、身體法益造成危害,在庭上拿起鐵棒敲自己頭,書類上述明「雖敲擊力道未很重,然發現該鐵棒確屬堅硬,頭頂很痛」,認定該鐵棒屬凶器。

曾雨明二○一七年間辱罵被告,遭懲戒罰俸十個月。不過對於本案,不少法界人士認為他的行為熱血、常花時間依職權調查證據,猶如「法官界中的檢察官」。

刑法三二一條規定,犯竊盜罪而有攜帶凶器等情,構成加重竊盜罪,刑度為六月到五年,也就是最輕不得低於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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