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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匯款紀錄、繳費收據 可當借款證明

瑞麒法律事務所張佳瑜律師。(記者劉志原攝)

瑞麒法律事務所張佳瑜律師。(記者劉志原攝)

2007/08/13 06:00

讀者小草問:

我借錢給朋友,他沒寫借據,只有口頭約定,我把錢分數次匯給他,有匯款紀錄,我還替他付手機費用,他為了表示會還錢,給我他的身分證字號,但還款期限一到,我沒收到錢,他也避不見面,我該怎麼辦,他有詐欺嗎?

張佳瑜律師答:

借錢不一定要書立借據,只要能證明雙方有金錢借貸即可,您與對方雖沒立借據,但可以匯款紀錄及繳費收據等資料來證明雙方有金錢借貸,並計算出借貸數額,因此,您仍可據此請求友人還款,但借貸還是應將借款人、金額、還款方式及期限、利息計算等事項用書面寫清楚。

至於朋友欠錢不還又不出面,若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可隨時請求友人還款,但須提前一個月以上的時間以律師信或存證信函催告友人;若有約定還款時間,時間一到對方就有還款的義務,不必再催告。

若對方經過催告或者屆期仍不還錢,即可透過調解、聲請支付命令或者起訴等法律程序,再經由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取償,要注意的是,請求返還借款的時效雖有15年,但很多事實往往因時間久遠而舉證困難,建議您應儘早開始前述程序,來保障您的權益。

一般來說,債務人還不出錢未必是詐欺,詐欺罪必須是對方一開始就存有詐欺意圖,並用詐術騙取他人的財產,才有可能成立,大部分金錢借貸糾紛都只是民事糾紛,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較妥。

(瑞麒法律事務所張佳瑜律師解答,記者劉志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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