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統一見解/公僕故意不拆違建 圖利罪伺候
台北市北投區貴子坑鄉村俱樂部多次被舉報占用國有地,違建卻越拆越大,2015年爆出建管處違建查報隊小隊長林韋鳴(左圖)等人涉包庇(大圖為已拆除的貴子坑俱樂部。(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建管處違建查報隊前小隊長林韋鳴,被控故意不簽報拆除陽明山「貴子坑鄉村俱樂部」占用國有地的違建,一審判無罪,二審改依圖利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法律見解有歧異,提案至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大法庭做出裁定,認為公務員故意不依法簽報拆除違章建築,使起造人獲得繼續違法留存、使用違建的利益,構成圖利罪。
北市貴子坑違建越拆越大
此項宣示將形成通案見解,對未來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不過裁定是針對1995年後的新增違建,之前既存無須立即拆除的舊違建,不適用此見解。裁定對林韋鳴不利,提案法庭將依大法庭裁定做出判決。
士林地檢署當初起訴指出,貴子坑鄉村俱樂部2003年由陳仲明經營,2005年探勘到溫泉水源,陸續違法加蓋或新建湯屋、綠屋餐廳、生活市集、景觀餐廳等,經民眾檢舉,林韋鳴多次前往勘查,卻只查報游泳池波浪板、高球練習場鐵架,故意不查報湯屋、市集、餐廳等主違建物,被譏「違建越拆越大」。
小隊長一審無罪 二審判刑
一審士林地院認為,林依航測、航照圖及現場拍攝照片比對檢舉內容,未違反作業程序,縱有行政失當,也難認定犯圖利罪,且林未違法賦予該違建就地合法的權源,不符圖利的「不法利益」要件,判林無罪。
二審高等法院則認為林負責取締、查報違建,卻未報拆應拆的違建,依圖利罪改判6年;最高法院刑二庭認為法律見解有歧異,提報大法庭。
見解分歧 最高院提案統一
大法庭裁定認為,公務員未依「相同事項應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處理相同違建,使個案享特殊利益,即屬不法利益;圖利罪的抽象利益,包括現實財物和一切有形無形的財產利益,凡是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的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利益間有因果關係,即成立圖利。
大法庭指出,認定必須拆除的違建,就應拆除,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除了「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的舊有違建」外,均應依規定簽報拆除,相關公務員沒有裁量空間,若明知依規定應報拆,卻故意隱而不報,以致違建免遭拆除,使得起造人得以繼續享有違法留存違建的利益,即構成圖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