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證/「下港畫家」贈12畫作 遺孀借走 判還台藝大

▲下港畫家張金發。(取自張金發臉書粉絲專頁) ▲高美館慶開館25週年,陳列一幅張金發的自畫像。 (資料照) 張金發畫作,上為祥和的日子、左下為過路人,右下為歸。(台藝大提供)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有「下港畫家」之稱的已故知名本土畫家張金發,生前創作包括「過路人」等十二幅畫作因捐贈引發爭議;國立台灣藝術大學主張這十二幅獲贈的畫作,四年前被張金發遺孀張林秀香以製作丈夫逝世五週年紀念特輯為由借出,事後拒不返還,因此告上法院;張妻認為丈夫僅是出借,推廣本土藝術文化,並非贈與。一審新北地院判張妻敗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張金發生前確為贈與畫作,仍判張妻須返還十二幅畫作。
張金發這十二幅畫作,以描繪原住民、農漁民、風景等題材為主,作品名稱包括「過路人」、「歸」、「祥和的日子」等。台藝大主張,張金發於二○○八年將十二件畫作捐給台藝大,張金發於二○一二年過世,二○一七年一月,遺孀張林秀香向台藝大提出「張金發畫作借用計劃書」,以替張金發製作逝世五週年紀念專輯,申請借用該十二幅畫作;同年三月雙方簽訂借用合約書,台藝大同意出借畫作至同年七月為止,期滿後卻遲不歸還,屬「無權占有」,已侵害其所有權,故訴請返還,並要求賠償五十九萬多元。
張妻︰12幅作品應由她和兩位女兒繼承
張妻反駁稱,該十二幅畫作是丈夫張金發的作品,因二○○八年時台藝大校長黃光男計劃籌建新美術館,丈夫才同意出借做為將來展覽之用,並非贈與,丈夫辭世後,畫作由她和兩位女兒繼承,且台藝大從未公開展出丈夫畫作,只是堆放在庫房內,也未盡妥善保管、維護義務,她有權終止借貸契約。
新北地院︰張妻四年前簽借用合約書
新北地院認為,依台藝大提出辦理捐贈流程文件、張妻四年前簽立借用合約書等事證,認定張金發確為捐贈畫作給台藝大,非出借,判張妻應返還該十二幅畫作;另外,雙方簽訂的借用合約書中,明訂只要不移作申請用途以外的使用,則可無償使用,判張妻不必賠償。張妻表示無法接受一審判決結果,強調「拿回畫作是丈夫的遺言,自己拚了老命也要完成。」因此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台藝大提出張金發捐作品同意書
高院審理認為,依台藝大提出張金發捐贈作品同意書、台藝大開會審議通過畫作捐贈案,加上承辦人證稱經手捐贈事宜等事證,此案畫作乃贈與台藝大,並非出借,且張妻已逾歸還期限,判她應返還畫作,可上訴;台藝大另向張妻求償五十九萬多元,則判不必賠償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