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法 辦不到他
黃男上周連續多天尾隨黃女偷拍其裙底風光,黃女直到8月6日才察覺異狀。(為保護被害人圖經馬賽克處理,記者王冠仁翻攝)
〔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黃姓法官助理,連續多日尾隨偷拍黃姓女書記官的裙底風光,黃男偷拍除涉及妨害秘密罪,以後若跟蹤騷擾防制法實施,黃男多日尾隨的行為是否符合?
律師林富貴指出,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目的,是長期使用文字、語言或行動跟蹤特定人,使特定人心生畏懼,若黃女未感受黃男長達四天跟蹤尾隨,而感到害怕,僅是單純偶發性偷拍,可能就只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而妨害秘密罪是結果犯,拍攝的結果須辨別是隱私部位才能成立,倘若黃男偷拍時不慎碰觸到被害女性的身體隱私部位,讓被害人感覺不適,則可能違反性騷擾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