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受害沒傳出庭 少事法違憲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中)、發言人張永宏(右)、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左)說明大法官第805號解釋。(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卅六條只規定少年(加害人)及輔佐人到庭陳述意見,未明文賦予被害人有這項權利。台北地院少年法庭審理三名少年散布少女私密照,沒給被害人講話機會,就逕裁一名少年不付審理(不懲)、另兩人訓誡了事;少女父親質疑少事法未保障被害人陳述權,聲請釋憲。大法官昨作成八○五號解釋,宣告少事法第卅六條違憲,司法院應於兩年內修法。
被害人到庭陳述 未明文賦予權利
大法官指出,修法前,少年法院或法庭除有正當事由認為不適宜,否則「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司法院回應,將先在「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增訂相關規定。
大法官指出,少事法未賦予被害人一方出庭表達意見的權利,確實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法無明文使得法院認定與評價少年行為時,未從被害人的角度協助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個案發生在二○一四年,散布私密照的三少被依妨害風化罪移送少年法庭,法官未請少女到庭表達意見,就做出裁定。少女父親不服,提抗告又被法院駁回,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