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影城官司 二審逆轉弟敗姊勝
大直美麗華 (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美麗華集團創辦人的次女黃秋香,是美麗華娛樂公司負責人,美麗新娛樂負責人則是創辦人次子黃世杰,美麗華委託美麗新經營大直影城,並授權使用其「美麗華影城」等商標,美麗華卻片面終止契約及關閉大直影城,美麗新提起確認服務契約及商標授權關係存在之訴,一審判弟弟的美麗新勝訴;但高院認為,美麗華是經合法程序終止契約,美麗新依約不得再繼續使用商標,昨逆轉改判姊姊的美麗華勝訴。
美麗新主張,美麗華委託該公司經營大直影城,雙方於2010年簽訂服務契約,每期3年,屆期自動延長3年。雙方為擴大品牌知名度,2011年簽訂同意書,美麗華同意將其「美麗華影城」、「MIRAMAR CINEMAS」兩商標授權給美麗新所經營或管理的其他影城使用,美麗華雖於2018年5月終止服務契約、同意書,但均非合法終止。
台北地院認為,美麗華違法終止服務契約、同意書,判服務契約、商標授權關係均存在,美麗華不必賠償損失。
但高院認定,大直影城2018年間發生員工集體離職,並有網路訂票系統、放映系統無法登入等情形,美麗新顯然有重大違約事由,美麗華寄發存證信函表示立即終止該服務契約,屬合法終止;另依同意書相關規定,美麗新也不得繼續使用兩商標,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