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強制性交還拍攝散布 至少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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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昀、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法第二二二條、一八五條之四條文修正案,前條在加重強制性交罪的適用範圍中,增訂「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犯之」規定,可處七年以上徒刑;後條為配合大法官釋字第七七七號解釋,從現行駕車致人死傷肇事逃逸,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區分出刑度為致人傷害而逃逸,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以及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避免微罪重罰。
此外,著作權法規定,販賣或公開散布盜拷光碟者,為本刑六月起跳,比其他侵害著作權行為的刑度要高,還特別被列為公訴罪,有法官與被告質疑違反平等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做出第八○四號解釋,表示相關法條均合憲,當事人無法獲得救濟。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指出,韓國二○一九年爆發N號房事件後,認為現行強制性交罪的加重犯認定情形,已跟不上網路、社交傳播軟體的多元環境,且實務上常見性犯罪加害過程中,伴隨用照相、錄音、錄影等刑事,分明是想藉此再犯罪,或散播、威脅、利用,對受害者是更深侵害,情節更重大、可惡,故應給予最嚴重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