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帶兒到危險水域 父母難卸責
一名7歲李姓男童昨和父母前往太平北田大橋下方戲水,疑滑進水中李父救起,又被溺水掙扎的陳男拉進水裡,消防人員救起2人送醫仍雙雙不治。 (記者陳建志翻攝)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太平區頭汴坑溪昨發生溺水意外,造成陳姓男子及李姓男童雙雙不治,針對李父指控陳男拉兒子導致溺斃,律師認為,若此情況確實,由於陳男已不治,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仍能請求民事賠償。
若陳男害童 可向繼承人求償
發生意外的頭汴坑溪水潭屬危險水域,市府早已在北田大橋下方豎立警告標示,禁止游泳、戲水。執業律師王仁祺表示,政府一旦公告危險溪流水域,任何人都不可去戲水,這起意外事故,父母帶男童前往危險水域戲水,致衍生溺水死亡事件,父母除應負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恐也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禁止帶孩子至危險場所的保護規定。
而針對李父單方指控,兒子是被先下水的陳男拉住導致溺斃,儘管確切事故原因仍有待檢警調查釐清,無法驟下論斷,但若以指控屬實的假設下,陳男違規在危險溪流游泳,不論是自己溺水、救援失當,他拉幼童致雙雙溺水死亡,確有過失責任,只是陳男已死亡,所以陳男不受刑事追訴處罰,但男童父母可針對陳男所留遺產請求賠償。
王仁祺說,男童父母可向陳男繼承人求償「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賠償責任」,倘陳男名下無任何財產,男童父母恐無法追償,但換個角度,陳男繼承人也可主張男童父母在此溺水事件同負過失責任,進而減輕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