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丟私房錢屬遺失物 律師: 私吞算侵占
所內同仁分工清點,金額竟高達283930元。(記者許國楨翻攝)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周姓阿嬤不慎將28萬多元私房錢連同其他衣物一併丟棄,拾得人若據為己有是否觸法?執業律師王仁祺說,阿嬤原本就沒有要丟掉這包私房錢,是不小心狀況下遺失,因此該筆私房錢屬遺失物,一旦拾獲者據為己有,就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無主物與遺失物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法界人士指出,遺失物是指物品所有權人或占有人,不是基於主觀意思,卻因故喪失管領能力,才能稱為遺失物,因此,當物主主動拋棄了物品,就喪失所有權,該物就成了「無主物」,如被丟棄在巷口的壞電器、破沙發等,一旦撿到據為己有就不觸法。
王仁祺說,民法規定民眾若拾獲遺失物,可向失主請求報酬1成,也規定拾得人應於7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的義務,違反者不得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