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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買運彩 賴帳318萬元

彩券行主張與法官認定比較表

彩券行主張與法官認定比較表

2021/01/17 05:3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1名江姓高中生2個多月時間裡,陸續向嘉義1家彩券行簽注運動彩券達700多萬元,甚至1次下注數十萬元,最後積欠318萬餘元簽注款,被彩券行告上法院,指控他冒充成年人詐欺或不當得利。台南高分院查出店家知悉江是未成年人、江下注未獲父母允許,但江生獲得簽注運彩318萬餘元為不當利益,應還給彩券行店長,可上訴。

彩券行店長指控,前年2月江生穿便服、騎機車到彩券行多次簽注或領取中獎獎金,掩飾他未成年身分,且投注金額為幾十萬元不等,店方誤信江有財力付簽注款。同年4月,江以line訊息指示店方代簽注運彩,但不斷失利,江最後無法清償累計積欠的318萬1850元簽注款,店長因此要求江生的父母連帶賠償這筆錢。

店長說,江生到彩券行下注,與彩券行有消費性契約關係,江雖未滿18歲,但行使詐術,依民法規定其法律行為仍有效,應履約給付這筆投注款;若認契約無效,江有得到簽注運彩的318萬餘元不當利益,造成店家損失,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江還款。

江生反駁,曾多次穿高中運動服到彩券行下注,買來的機車則登記在彩券行1名員工名下,店家知道他未成年,他未施用詐術隱瞞未成年身分,是店長同意他下注的,他的父母不必負連帶賠償責任。

無證據顯示父母知情兒子簽注

台南高分院認定店長知悉江生未成年,江未施詐術;江生父母對兒子簽注運彩一事事前未允許、事後也不承認,難證明父母允許江生簽注運彩,不能要求江生父母連帶賠償。但法官認為,江生買運彩的法律行為不生效力,卻獲得簽注運彩的不當利益,使店長受到損害,因此店長有理由依不當得利規定向江生求償318萬餘元。

台南高分院依不當得利為由判江姓高中生要把318萬餘元的運彩投注款還給彩券行店長。(圖為台彩與運彩投注站廣告招牌,與本案彩券行無關,記者王俊忠攝)

台南高分院依不當得利為由判江姓高中生要把318萬餘元的運彩投注款還給彩券行店長。(圖為台彩與運彩投注站廣告招牌,與本案彩券行無關,記者王俊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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