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K毒本刑7年起跳/律師:量刑背離人民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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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嘉東、彭健禮/綜合報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運毒罪,只處罰故意犯,不罰過失犯,若被告確實以為犯的是運輸第三級毒品、並非第一級毒品,僅處罰其所認識的為限,並非無據。
不過,律師林富貴認為,本案法院在量刑上已明顯背離人民情感。
林富貴指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3名被告偵查中都自白和供出上手,可以減輕其刑,但最多只應減少刑度一半。他表示,被告涉犯運輸K他命最輕本刑7年起跳,法院審酌3名被告可減刑的事由後,依法減一半刑度,也應該判3年半徒刑,何況走私的是數量高達2公斤的第一級毒品,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法院竟如此輕判,令人匪夷所思。
執業律師劉正穆表示,犯罪包括主觀認知及客觀行為2個層面,本案3名被告主觀認知要運送的是第三級毒品K他命,行為上卻犯運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法官因此依「所知所犯」原則依運送第三級毒品K他命判刑。
有律師認為 自白減刑合理
「所知所犯」原則,源自於過去暫行新刑律第13條第3項規定「犯罪之事實與犯人所知有異者,依下列處斷: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相等者,從其所知;所犯輕於犯人所知者,從其所犯。」雖然新刑法立法時已刪除,但仍廣泛運用於實務判決。劉正穆因此認為,如果檢方上訴,須提出更具體的事證來說服法官。
檢上訴 須提出更具體事證
律師林柏宏指出,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及偵查審判中自白者,給予減刑判處,以及判決刑度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