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警開罰水產行貨車 危駕逼車最重可判5年
上百名重機車友昨到場聲援。(記者蘇福男攝) 羅姓召集人建議重機車友向立委反映對逼車惡行修法改善,以保障重機車友的生命安全。(記者蘇福男攝) 涉嫌故意逼車並追撞重機的源旺水產行,鐵門深鎖無人回應。(記者蘇福男攝)
〔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蔡姓男子駕駛小貨車在台88快速道路惡意逼車,撞擊鄭姓男子騎乘的重型機車,造成騎士受傷,屏東警方傳訊雙方製作筆錄後,已對小貨車駕駛惡意逼車行為開罰,涉及刑法強制罪也移送法辦。
警方指出,初步瞭解雙方車輛均未裝設行車紀錄器,但根據目擊民眾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小貨車駕駛人有惡意逼車等違規行為,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迫使他車讓道」,處6000至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車牌3個月,及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3000至6000元以下罰鍰。
此外,小貨車駕駛人危險駕駛行為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可處3年以下徒刑;同法185條之1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警方將依法送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