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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員拾金不昧4萬元 貪298元廚餘桶被判刑

李姓清潔員將垃圾車上價值298元的廚餘回收桶帶回家,觸犯貪污重罪,自毀前程。(圖為資料照,非新聞事件車輛)

李姓清潔員將垃圾車上價值298元的廚餘回收桶帶回家,觸犯貪污重罪,自毀前程。(圖為資料照,非新聞事件車輛)

2020/09/25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市環保局清潔隊李姓隊員曾在垃圾堆中撿到4萬元,拾金不昧送警招領而受到公開表揚,沒想到幾年後,李員竟將垃圾車上價值不到300元的廚餘回收桶帶回家使用,觸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貪污重罪,遭廉政署移送、檢方起訴,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比起貪污動搖國家威信與政府機能,導致政治不安,李男的罪行與損害算是很輕微,最後依侵占公有財物罪輕判1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

因小失大 公務員鐵飯碗將不保

法界人士表示,李男因為把價值不到300元的廚餘回收桶拿回家使用,一旦褫奪公權確定,則他可能連公務員的鐵飯碗都將不保,實在令人感慨。

判決書指出,李男從1990年2月起在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擔任清潔隊隊員,當垃圾車隨車人員,明知垃圾車上備用的50公升廚餘回收桶(價值298元)是環保局所配發的公有財物,竟於2017年9月下班時將廚餘回收桶載回住處使用。事後李男因另案遭新竹市環保局行政調查,而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本案犯行,並繳回回收桶。

法官指出,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罪,最低本刑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甚重,而李男所侵占的公有財物數量及價值實在很低,他侵占後也無進一步謀求利潤,因此減輕其刑,且因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再依刑法59條酌減,判刑1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

2012年時薪水只有3萬多元的李文燦,在一個垃圾袋中看到一條八成新的褲子,清理時意外發現口袋居然有4萬元,當時他將錢送到警局招領,曾受公開表揚,而且當時他明確告訴承辦員警,希望能趕快找到失主,不會向失主要3成的酬勞。沒想到5年後他因將價值不到300元的廚餘回收桶帶回家,被依貪污罪起訴、判刑,讓外界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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