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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監管錢櫃 決定練台生有沒有罪

練台生訊後一百萬交保。(記者王藝菘攝)

練台生訊後一百萬交保。(記者王藝菘攝)

2020/05/23 05:30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錢櫃大火案,檢察官以錢櫃董事長練台生涉及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公共危險、消防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5罪,將他交保候辦。法界人士說,若檢方能證明練台生有監督或管理疏失,5罪都有成立可能。

律師林俊峰認為,練台生是錢櫃董事長,調查重點應會置於錢櫃經營管理上,是否採分層負責管理,由各店店長、經理或襄理負責各分店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之責,或是林森店等各分店,是由錢櫃負責人練台生監督管理。

如果是後者,其指揮監督及管理行為出現疏失及違背消防安全的注意義務,致造成失火奪命,練台生涉及的這5罪有可能全部成立,以刑度最重的刑法過失致死罪,最重可處5年徒刑。

錢櫃是掛牌興櫃公司,全台有17家分店,練台生是否有能力對全台所有分店直接指揮監督及管理,如果無法證明是他親自監督管理,這5罪成立的機會就不高。

律師黃仕翰也說,如果練台生知道施工包商違規施工或是林森店管理幹部違反行政規則,有疏於督導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涉犯5罪就可能成罪,否則只有負責管理分店的幹部員工負起刑責。

至於民事部分,林俊峰說,死者家屬及傷者可對錢櫃、林森店管理幹部、施工包商與員工,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連帶賠償。黃仕翰表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故練台生不管有無故意或過失,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的可能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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