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裁交保附7條件 家屬籌不出50萬續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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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須立即就診
〔記者林宜樟、蔡宗勳、王捷、林嘉東、吳政峰/綜合報導〕嘉義地院前天將殺警兇手鄭姓男子判無罪後,同時裁定50萬元交保,若非覓保無著先還押,鄭男已然回到社會並可自由外出。台南高分院感受到外界一片譁然之情,昨立即對檢方抗告做出撤銷交保發回重裁的裁定,嘉義地院合議庭也快速做出書面裁定,除仍予50萬元交保和限制住居,另增加定期就診服藥,醫師評估是否立即住院治療等7項條件。不過被告家屬昨天仍籌不足保金。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蔡英俊表示,將與檢察官研議,再提抗告。
檢方將再提抗告
檢方不滿嘉院交保放人,前天立即抗告。嘉院昨上午派專車送抗告書至台南高分院,台南高分院傍晚以「被告是否有就醫治療必要?」「交保後是否向指定機關報到」等多項理由,撤銷原裁定發回重裁。
嘉院晚間裁定鄭男交保後須遵守7項條件,包括立即到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精神科就診,由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必要、定時看診和服藥等,若違反規定就再羈押。嘉義地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說,依法法院判被告無罪,必須撤銷羈押,台南高分院將原裁定發回,是為確保鄭男不會對社會安寧造成危害。
一名檢察官表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規定,法院對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可在判決前就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換言之,嘉院宣判之前,就應先下裁定命鄭男接受監護,但合議庭未做,以致除了判無罪,當天就裁定交保的結果,引發民眾不安,還得事後亡羊補牢。
鑑陞法律事務所律師李璇辰指出,嘉院做出具保停押裁定後,如若檢方的再抗告遭駁回,建議檢方可請求二審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規定,於該案判決前命鄭男進行強制治療等保安處分,消除民眾擔心鄭男獲釋後可能再犯的疑慮。至於安置時間長短,由精神專科醫師評估,安置期間屆滿評估仍有繼續安置必要,可有限度延長。